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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如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5-12-22 作者: 来源: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本月16日,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明确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文件称: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是文件中相关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此政策一出,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能源局放狠招了!

近年来随着风光电的快速发展,因电网消纳能力有限造成的弃风弃光限电现象也日益严重。以新疆为例:目前新疆总装机容量已达6000多万千瓦,其中风电为1021万千瓦,占15.16%;光伏为503万千瓦,占7.49%。但与此同时,新疆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副主任杨永利则在采访中表示,2014年新能源电厂的弃风比已达到17%,今年前11个月达到31.6%,明年会更严重,有可能超过50%。

此政策的出台并非突然,此前政府保护可再生能源电的倾向已日趋明显。

近日出台的电改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就对优先发电保障措施有详细规定。文件明确了售电侧的6个优先发电权,分别是风电、光电、生物质发电;电网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的电量;水电发电;核电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高效节能、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发电。

新出台的《清单》从行政处罚角度保证配套文件的顺利落地。可再生能源电的发电和上网将得到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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