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情况反映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批 2020年9月21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27 |
黑龙江同发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员此前来信建议国家能源局制定风力发电场建设环境保护制度,此次来信补充了“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环保功能差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国家风力发电场建设要平稳发展,不要搞“抢装潮式”的突击审批建设; 2.建议制定风力发电场对大气生态影响标准、对下游风速衰减值标准、保护弱风资源标准、塔筒高度与风轮直径比例等项标准,促进我国风力发电行业转向保护环境风力发电产业方向发展;3.建议制定风力发电场建设项目审批环保优先、资源节约优先、保护弱风资源优先、高效风能转换优先、加速风电场下游地面流动风速优先等项制度标准;4.建设风力发电场项目审批公示制度,落实清洁能源风力发电项目审批程序清洁生态;5.建议对环保功能差的“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已建和在建项目进行环境保护条件实地评审公示。 |
黑龙江 |
其它 |
1.来信人提出的环保优先制度等建议在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并且我们在工作中也予以了落实,将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在风电开发建设规划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来信人提出的分析结论,经组织行业协会有关科学研究机构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内外高校及科研专家相关研究成果,我们认为风电开发建设对风速减小、风资源衰减、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可忽略。此外,风电行业不存在“大风轮低塔筒” 设计,该说法缺乏常识。 |
部分属实(来信人提出的建议制定风力发电场建设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并且已在工作中积极落实;来信人提出的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会降低风速从而影响生态环境的分析结论,经调查研究,大量科学研究表明该结论是伪科学,已成为科学界共识,来信人分析结论不属实。) |
1.来信人关于风能利用生产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质疑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大量科学研究表明,风电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可忽略的。 (1)风电机组对风能的利用仅在地表层,对大气流动影响微乎其微; (2)风电机组对风速的衰减程度有限,且风能可以快速恢复; (3)大规模风能利用对区域气候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此外,风电行业不存在“大风轮低塔筒”设计,当前在低风速地区普遍采取的是大风轮、高塔筒设计。 2.关于来信人建议制定风力发电场对大气生态影响标准、对下游风速衰减值标准、塔筒高度与风轮直径比例等项标准,以及以上环保标准审批优先、审批公示、对“大风轮低塔筒”项目进行环境保护条件实地评审的建议,经研究不予采纳。 3.关于来信人提出的“抢装潮式”的突击审批建设情况,风电项目由地方核准,国家能源局目前正在组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进一步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秩序,推动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
是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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