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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玮
    详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88号A-335室
    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以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针对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针对你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现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三、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2/20212251717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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