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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1-04-07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吉煤瓦斯防办〔2021〕4号

 

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产煤市(州)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为强化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21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21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能源局)。

  联系人:孙海龙,电话:0431-80765200,80765202(传真)。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新时代、新征程、新理念”的要求,持续深化部门协调、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管监察,优化服务,巩固煤矿瓦斯防治成效,为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走深走实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沟通衔接,凝聚联动合力

  (一)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协同作用,凝聚联动合力,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各产煤市(州)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协调机制作用,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落实各项煤矿瓦斯防治要求。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责任、治理措施落实和瓦斯超限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监管监察,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二、坚持投入保障,发挥资金效力

  (一)持续优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支持瓦斯地面预抽和煤矿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煤矿瓦斯防治项目,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二)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专项执法检查,倒逼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促进瓦斯防治资金投入使用。推动瓦斯防治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进度,提升全省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水平。

  (三)继续落实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合理融资提供支持,积极探索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税费减免等政策。

  三、坚持科技攻关,提高瓦斯防治智能化水平

  鼓励煤矿企业加大与煤炭科研院所的技术交流合作,探索适合企业实际的瓦斯防治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路径,推进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将瓦斯防治难题作为科研课题联合攻关,深化开展低渗煤层井下安全高效增透、智能精准抽采与动态管控技术应用,进一步提升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输送与利用的安全和经济型水平;加快推进通风系统智能化,不断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取得瓦斯防治主动权。

  四、坚持筑牢基础,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一)强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构建以企业及煤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覆盖各层级、各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瓦斯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

  (二)推动煤矿企业矿区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深入研究本矿区、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历史资料,掌握矿区瓦斯赋存地质构造控制规律,夯实瓦斯综合防治基础,精准施策;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总结分析矿区受采动、气压等因素影响瓦斯涌出的规律,加强瓦斯基础参数测定与瓦斯涌出量预测;提前谋划深部开采出现瓦斯量增大和冲击低压相互耦合的新煤岩动力灾害防治,实现瓦斯防治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三)切实提升瓦斯防治人员理论技术水平。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防治内容的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内容,通过专项培训、线上培训、瓦斯防治项目现场会等多种形式,从瓦斯防治技术,智能化、信息化技术装备,法律法规讲座等多方面着手,全面提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的瓦斯防治理论技术水平。

  五、坚持严管严查,传递责任压力

  (一)深入落实《吉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打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战,按照国家矿监局相关要求,进一步聚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做到煤矿自查自改、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排查、监察执法“四个100%”,切实提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水平。

  (二)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认真落实《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做好2021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吉能煤炭〔2021〕4号)要求,按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及时汇总、上报鉴定结果。因停产停工等原因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必须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6个月内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涌出量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上报鉴定结果。停工停产的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在进入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范围以外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前,要对该区域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改扩建矿井应当在改扩建工程竣工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三)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倒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将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瓦斯管理制度、瓦斯防治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等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采取明察暗访、调研督导、安全体检等多种方式,强力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标准规范落实;二是强化煤矿企业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树牢“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的目标管理制度,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是严格改扩建矿井投产前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提高瓦斯防治信息化水平;四是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企业和地区,加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监管督导的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五假五超”、抽采不达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行为。

  (四)加强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落实分解下达的目标。坚持先抽后采、应抽尽抽,着力提升抽采瓦斯浓度和稳定性;完善矿区瓦斯输送利用设施,拓展瓦斯利用途径,提高瓦斯利用率。长春市和吉煤集团要按照2021年分解下达的瓦斯抽采利用目标任务,细化到各煤矿企业,强化落实措施;各产煤市(州)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组织,强化协调保障,督促辖区企业保质保量地完成瓦斯抽采和利用目标任务。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nyj.jl.gov.cn/tzgg/tzgg/202104/t20210402_8001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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