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电力能源调研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招标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时间:2021-10-16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惠浓
    详细地址: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凌洋垦区1幢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1张。
    2.江苏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交叉检查第四组5月18日向江苏联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出具《江苏省电力安全生产交叉检查情况反馈》,受检单位签字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现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现对你公司合并处罚,处以1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10/2021101115145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公告([2021]61号)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电力能源调研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电力能源调研网 dlnydy.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5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nycyzxwang@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