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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四季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吉能电力联〔2021〕314号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市场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四季度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有关要求尽快开展市场化交易。吉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按照0.3731元/千瓦时标准执行,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为上下浮动不超过20%(即浮动范围0.29848元/千瓦时-0.44772元/千瓦时)。燃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用户开展交易的,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

  二、尽快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电网企业开展11月-12月份的代理购电电量交易,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

  三、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量由电网企业优先采购低价电源供应,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代理购电,由此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或分享。

  四、各市场主体立即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改签、换签和补签工作。已完成年度交易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燃煤发电企业电量,合同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分摊、平等协商的原则,于11月15日前完成合同改签、换签和补签,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新的交易价格后从10月15日起开展清算工作。

  五、妥善处理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偏差。考虑有序用电和电力市场规则等政策变化影响,2021年不开展电量偏差考核。第四季度燃煤发电企业超合同电量参照当月燃煤机组市场化成交电量交易均价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明确。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1年10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j.jl.gov.cn/tzgg/tzgg/202110/t20211029_826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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