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2〕1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现将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产能置换方案得到省级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且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的建设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的产能情况予以通告。
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要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未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不得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产能不予通告。建设规模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建设煤矿不予通告。
本次通告建设煤矿7处(涉及产能210万吨),生产煤矿25处(其中,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取消通告4处,涉及产能75万吨;矿井关闭,取消通告1处,涉及产能15万吨;首次通告1处,涉及产能60万吨/年;继续保留通告19处,涉及产能1639万吨)。
生产煤矿应在矿区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经审查确认后,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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