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3号)(以下简称《规则》)。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96号)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扩大再生产、提高用电量,形成了良性循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需对相关规则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规则》修订,结合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行实践经验,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偏低、市场活跃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零售服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偏差考核与激励等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机构等;明确了电力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的概念以及开展的周期等;强调了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二)第二章市场成员。明确了市场成员类别,细化了各类别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对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提出了相关规定,《规则》中还指出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交易模式分为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且两者不得同时参加;明确了中小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方式参与交易,且同一交易周期内只可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对于违反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规则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三)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阐述了市场注册业务范畴,在进行市场注册时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注销时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备案职责以及信息公布网站。
(四)第四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阐述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输电权、容量等交易;电量交易周期包括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规范了电力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定义、交易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细化了电能量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并对所有交易主要内容、规定、出清方式进行了说明。
(五)第五章价格机制。明确了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细分了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的构成;规范了电能量市场各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可对报价或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强调了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六)第六章交易组织。规定了省内优先发电计划下达时间,电力交易开展的交易周期顺序;规范了交易公告发布日期和内容;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的主要职责,各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当作出履行消纳责任的承诺;细分了年度、月度、月内(多日)交易的交易方式,及各交易方式的主要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职责;指出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七)第七章安全校核。明确了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安全校核的职责,以及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范了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在开展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需承担的各自工作职责;指出了年度、月度、月内(多日)交易应满足的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强调了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双边、集中交易削减方式进行交易削减。
(八)第八章合同签订与执行。明确了购售电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并要满足全量签约、分段签约、联合签约的要求,及合同签订形式;强调了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及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规范了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合同执行时的主要职责。
(九)第九章计量和结算。明确了计量点设置条件、计量周期和计量装置要求,共用计量点情况下上网电量计算方式;明确了电量电费结算的依据和方式;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的结算关系和各自职责,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内容;规范了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处理方式,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电费结算方式,风电、光伏电费结算方式。
(十)第十章信息披露。细化了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定义及包含内容;规范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市场信息披露的各自职责;明确了市场信息披露发布渠道及发布原则。
(十一)第十一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明确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原则、要求、市场干预条件和措施等;明确了“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权归属、权威性和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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