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1号)(以下简称《规则》)。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05号)及其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18〕2号)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扩大再生产、提高用电量,形成了良性循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需对相关规则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规则》修订,结合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行实践经验,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偏低、市场活跃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零售服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偏差考核与激励等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中长期交易内涵、市场成员基本权责、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市场成员。阐述了市场成员的具体范畴、各类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和要求等;扩充了市场成员类型,增加了储能企业;完善和丰富了市场成员的权责,将售电公司权责单独列出,并增加了带增量配网售电公司要求;按照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要求重新明确了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明确了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参与交易获得;明确了办理正常退市的情形,原则上要求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增加了保底供电的概念,对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三)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阐述了注册业务范围、基本要求等事项;明确了电力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新增户号等信息变化时,需要在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同步进行变更。
(四)第四章交易品种和方式。阐述了中长期交易的主要交易品种、周期和交易方式及出清的原则等;明确了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的同时,要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同时对容量市场、输电权交易等进行了描述;明确了发电权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含义及组织原则,在交易方式中增加了滚动撮合交易。
(五)第五章价格机制。阐述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电价构成、价格上下限设置等;明确了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六)第六章交易组织。阐述了交易组织的总体原则,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交易的组织具体要求;明确了交易公告内容、交易组织流程以及相关时限等标准化要求;明确了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提出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的要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进行衔接;明确了偏差电量处理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七)第七章安全校核。阐述了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责任单位、校核条件、校核原则、校验限额、削减原则等;增加了年度、月度、月内交易校核分别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90%和95%下达交易限额的具体内容,对于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八)第八章合同签订与执行。阐述了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种类、合同调整、合同执行等要求;明确了合同“长签、全签、时段签、见签、规范签、电子签”的“六签”要求。
(九)第九章计量和结算。阐述了计量点设置条件、计量周期和装置要求、结算职责划分、结算依据内容、偏差电量结算方法等;明确了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十)第十章信息披露。阐述了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职责划分、发布渠道、发布原则等;细化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具体内容要求;明确了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要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充分体现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十一)第十一章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明确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原则、要求、市场干预条件和措施等;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在发生规定情形时,对市场的干预由市场运营机构进行。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权归属、权威性和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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