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以下简称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开展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决策部署,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近年来密集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安全生产法》(2021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需要及时贯彻落实。同时,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修订后的《规定》共4章22条:第一章“总则”对电力安全隐患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电力安全隐患的定义、企业主体责任和本规定适用的范围,规定重大隐患督办以及隐患判定分工。第二、第三章分别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时间和原《暂行规定》的废止作出规定。《规定》在两方面重点予以明确,一是电力企业做什么。明确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对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排查、上报、治理、统计分析以及相关的警示、治理评估、奖惩等作出具体规定。相比原《暂行规定》,增加了若干新的要求,如,规定企业需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了制度至少包含的8方面内容;规定企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本单位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是监管部门管什么。明确了隐患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包括重大隐患督办、信息化管理、责令停产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如,明确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统计分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隐患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等。 本次修订有两点需要重点说明。 一是关于隐患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原《暂行规定》印发于国家电监会时期,实施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近年来部分省份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已明确设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为适应形势发展,《规定》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纳入到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中。《规定》中“监督管理”部分涉及的隐患检查、督办、处罚等要求,由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二是关于隐患分类分级及认定。原《暂行规定》中,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六类,分为I级重大、II级重大、一般共三个等级。由于分类、分级认定原则多为定性表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隐患分类交叉、分级判定难等问题。因此,《规定》删除了原《暂行规定》对隐患分类及认定的相关内容,明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单独制定。采用判定标准的方式,重大隐患认定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规定》紧扣《安全生产法》,不再对隐患进行详细分级,仅强调隐患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采取督办等形式重点监管,其余隐患由电力企业自行分级、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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