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节能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以及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设备的监督管理,我们制订了2024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节能专项监察
(一)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对列入2024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部分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现场节能监察,重点检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执行情况(具体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专项监察。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等有关要求,对用能单位变压器、电机及其系统(电机、风机、泵、空压机、工业制冷设备等)、工业热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处理设备等)等开展现场专项监察,依法依规责令拆除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本专项监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市重点用能单位数量的20%,并应覆盖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企业,同时结合《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摸底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能节能函〔2024〕84号),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存在淘汰落后设备的用能单位,优先纳入专项监察名单。
(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并已投产(含部分投产)的项目开展专项监察,请各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要求,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并提交节能验收报告。请于5月31日前将省级审查权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汇总报送至省节能中心,省节能中心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监察。市级审查权限项目由各市开展专项监察。
(四)2023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3年度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扎实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其中未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纳入监察名单;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情况;大型商建、公共机构等执行能耗限额(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有关规定情况等;未纳入“十四五”前三年监察范围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及国家绿色工厂等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细化节能监察进度目标,充分发挥节能(监察)中心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力量,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确保节能监察工作公正、合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增强服务意识。监察工作中加强指导服务,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宣贯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帮助被监察单位挖掘节能潜力,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提高能效水平。
(四)及时报送结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在国家专项监察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市节能监察情况并形成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能源局。各市节能主管部门需在10月31日完成年度节能监察任务,11月15日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市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监察工作总结、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退出情况(附件2)、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附件3)等。省节能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名单
2.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退出情况
3.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
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名单.xlsx附件2: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退出情况.et附件3: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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