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能源局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高质量发展定期协商机制的通知》正式印发,标志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部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高质量发展迈出了坚实一步。
该机制的建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能源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积极举措,是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具体实践,是面对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主动求变,更是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自治区走深走实的制度保障。协商机制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牵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等单位共同参与,本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能源局、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能源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安全生产等决策部署,形成部门联动、步调一致、信息共享、成果共用的能源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区域之中的协调作用,助力内蒙古搭上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快车,夯实自治区能源“两个安全”基础,提升自治区电力营商环境水平,稳步推进现货改革试点,构建高效、绿色、低碳的自治区能源发展新格局,为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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