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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谷峰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锋 
      详细地址:南京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博爱路1号
      一、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违规行为。
      二、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此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你公司许可申请。
      三、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2/20212251726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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