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能煤炭 〔2021〕4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产煤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我局。现将全省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公布如下,并对全省2021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作出安排:
一、2020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底,吉林省现有煤矿54处(包括辽矿集团金宝屯煤矿),生产能力2274万吨/年,其中:
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5处,生产能力105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15处,生产能力72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矿井34处,生产能力503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7处,生产能力1135万吨/年;民营47处,生产能力1139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矿井17处,生产能力1429万吨/年;停产矿井25处,生产能力608万吨/年;未竣工投产的在建矿井4处,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停建矿井6处,生产能力99万吨/年;停产待关闭矿井2处,生产能力18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3处,生产能力118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9处,生产能力884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经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辽矿(集团)金宝屯煤矿等7处低瓦斯矿井进行了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了2020年度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等5处低瓦斯矿井2020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周期内;吉林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3处煤矿因停产等原因,未开展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或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白山市江源区官道岭煤矿等4处建设矿井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长春市双阳区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道南山井等6处停建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二井等2处煤矿已停产待关闭(详见吉林省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二、2021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促进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水平的提升,针对各市(州)上报的202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对2021年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全省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如实上报瓦斯等级鉴定数据,认真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市、县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程序,推动煤矿瓦斯等级周期性鉴定或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有序开展。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按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6个月内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工作。建设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竣工投产验收前,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三)严格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上报工作。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所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信息档案(纸质档案材料包括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材料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与计算材料),认真核实上报材料中的矿井名称(营业执照名称)、矿井状态、生产能力与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基础信息,并在2021年12月1日前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能源局。
吉林省能源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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