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能源局
2020年5月12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一)在安徽省内申请煤炭行业(领域)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
(二)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皖境内从事煤矿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纸质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中心窗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材料清单目录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受理。省发展改革委政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审查。省能源局对予以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需要专家评审的,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决定。省能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网站公告,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审查合格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实物资质标志由省能源局统一刻制。
第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省能源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网站公告,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更换资质证书。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省能源局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能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及时将实物资质标志上交至省能源局。
第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归档。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原因不能将现场图像影像资料留证存档的,需委托单位书面确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时,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自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30天内,应当在机构网站上公开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附件1或附件2)。
第十条 在安徽省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填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省能源局和项目实施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抽查。
书面告知可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也可通过传真、邮件、邮寄等方式告知或送达。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发现被评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等不合格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并及时向所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负责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范围,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核查在安徽省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省外机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第十三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执业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
第十四条 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将处罚结果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查询系统。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报省能源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需吊销、撤销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能源局提出处理建议。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省能源局决定。跨省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有涉嫌吊销、撤销资质违法行为的,由省能源局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函告该机构原资质认可机关。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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