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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煤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内容

  省能源局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以下统称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机关。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等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省能源局依法履行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权(以下简称资质认可权)。对资质认可权运行的以下内容承担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认可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附件1、附件2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10条规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6条、第7条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并经承办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需要专家评审的,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11条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规定,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省能源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对资质认可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可权行使一律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进一步完善服务指南,列明资质认可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资质保持。将认可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强化监管执法。督促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并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及时核查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指导督促下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强化联合惩戒。发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实行信息共享。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

  (七)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原文链接:http://fzggw.ah.gov.cn/jgsz/wgdw/snyj/zczn/143277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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