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信阳弘远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的决定
信阳弘远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及的21项证明材料的公告(2020年第3号)及相配套文件精神,我办对取消证明材料后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以20%的比例进行了证后抽查,你公司在抽查之列。
我单位通知你公司开展核查后,你公司拒绝接受核查。目前你公司在许可申请系统内提交的所有人员均未查到与你公司有关的社保记录,且有一人(华迅兴)为大唐电力缴纳社保,一人(谷承瑜)为中海油缴纳社保,无法证明劳资关系或无法证明相关人员是你公司专职人员,人员不满足许可条件, 且存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为。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撤销你公司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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